做我情人给钱,否则还债,两级法院纠结!


  在万恶的旧社会,有钱人家的男人往往是三妻四妾,大房二房三房四房娶个没够,名义上是为了光宗耀祖,传宗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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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一夫一妻的康有为一生娶了五房姨太太


  皇上就更不要说了,后宫三千佳丽,尽享骄奢淫欲,名义上也是为了生产更多的龙子龙孙,永固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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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后宫嫔妃


  在现代社会,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一夫多妻制,改为一夫一妻制。个中道理无非是对封建的反动和文明的倡导。但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中,由于你知道的原因,出现了大量“二奶”、“情人”、“鸡鸭”现象。有的权力富贵之人用“饱暖思淫欲”尚可解释,而有的市井贫民也热衷于婚外情人。情人关系具有“补偿婚内不足”、“交易相对公平”、“较为容易建立”、“法律难以规范”等特点,目前在社会人群中较为普遍。“离了吗?”“有了吗?”成为一些人的口头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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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为一些人所热衷


  你想过没有,通常的情人关系是一种并不牢靠的婚外关系,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情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性欲和物欲的基础之上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很大,即便是事先有过“白纸黑字”约定的情人关系,有时也会落入难缠的官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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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关系有时令人头痛


笔者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这是一个堪称“拍案惊奇”的官司,在令法官抓狂后终于尘埃落地,成为经典判例。



此案是这样的:

  黄大哥喜欢上梅小妹(均为化名),其实也说不上喜欢,如果真喜欢,那就娶了她。种种原因,反正黄大哥不能娶梅小妹。可是,两人需要经常在一起混日子,黄大哥便要求梅小妹做他的情人。协议签订后,黄梅两人随即沉入情海。

       100万元是怎么给的?黄大哥并没有给付现金,他用10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落在梅小妹的名下。双方再签了一份《双方协议》,内容与上一份情债之约差不多,依然是“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

  结婚有海誓山盟,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花前月下,黄大哥和梅小妹郑重地签订的这份《双方协议》约定:黄大哥借给梅小妹100万元,梅小妹答应给黄大哥做情人。如梅小妹不想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如果黄大哥不要梅小妹做情人,则该100万元抵作梅小妹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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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人关系,其实有一个特点:双方可以同时开始,却无法同时结束。一切纠纷和凶险便由此而来!黄梅二人当然脱不开这种宿命。

  不管是谁抛弃了谁。总之,黄大哥后来决定要取回这笔浓情蜜意时付出的100万元。取回途径有许多种,但黄大哥的选择,却让人万万想不到。

  黄大哥采取了一种最为光明正大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梅小妹返还100万元。情债之约,就此摆上台面,公诸于众。将情人和金钱关系昭然天下,还要一分不少地取回100万元,黄大哥这招是步险棋,但他认为也许是步好棋!
     果然,经专业人士提点后,黄大哥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既然无效,梅小妹就要返还100万元。”这个理由,与大多人的猜测有所不同,角度偏向了专业。

  法庭辩论中,双方语言一番刀光剑影。直接看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大哥的诉讼请求,判令梅小妹返还黄老邪100万元。

  黄大哥低下头,笑了。一点都不敢狂妄,他深知此结果来之不易,天下哪有这等好事,情人做完了,钱还可以收回来。



  关于本案的裁判思路,一审法院这么认为:黄大哥和梅小妹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黄大哥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梅小妹应当返还黄老邪100万元。

  听闻此判,梅小妹没有说什么,也不知该说什么。拖着疲惫身躯的她,只做了两件事:其一,表示不服,坚决上诉;其二,再请律师。然后便消失于公众视线,静待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接到此案,在裁判思路问题上,陷入了极大的矛盾和困惑中。



  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有缺陷,其判案思路太过教条和死板。谁说返还财产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并且在社会效果上,此判决思路也容易造成事实上支持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让其“人财两得”,岂不爽死包养人?

  看来,改判是必须的。但是,如何判决呢,也是矛盾重重啊!二审法院此时正式进入专业思考模式,非专业人士可以忽略无视这些烧脑的问题:

       1、省高院曾经出指导意见:“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不予支持”。依此,看似应当直接判驳回黄大哥取回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即可。但是,梅小妹取得100万元同样并无合法依据,此判决也会有矛盾之处。

       2、省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本意是指对未给付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要求给付的应驳回诉请,而本案黄大哥已经给付,不应直接使用。

       3、那好,既然大家认为梅小妹收的100万元也有问题,那就判决驳回黄大哥的取回100万元的诉请,同时将100万元收缴归国家所有。这种判决思路似乎捅的篓子就更大:收缴是公权力的惩罚手段,跑来管私权利,太狠了吧!还有,这100万元也许是黄大哥婚内共同财产(这是神思考,应给予墙裂点赞),太太份额财产怎么可以也直接收缴给国家呢?说不通啊!……

  纷扬再纷扬,尘埃也要落定。二审法院经过深思熟虑,作出了终局裁判:裁定驳回黄大哥的起诉。

  这个终局裁判,特点在于二审法院跳出了“支持还是驳回黄大哥的诉讼请求”的框框,采用了“驳回黄大哥的起诉”新思维,让人耳目一新。(关于“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的区别,请各位回家度娘)。

  此裁判思路,二审法院是如此阐述的:黄大哥和梅小妹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应当予以纠正。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黄大哥的起诉。

  剧终:从世俗的角度上看,本案就是,黄大哥说梅小妹你不做我情人,就要还100万。关于梅小妹要不要还钱,一审法院SAY YES,二审法院SAY NO!各方理由端的是五花八门,两级法院为此疲于奔命,此结果也不知能否满所有人的意!

20190521


  注:本文以(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删节和修改。



  

  在改开以后,“二奶”、“情人”、“鸡鸭”等也茂盛起来,个中原因你懂得!但上述案子却可以引申思考如下

  思考一:情人好找情债难还,合法婚姻的“婚内情”相对最保险,没有婚外情最好。如果你有青梅竹马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纠葛的情人,那么,算你幸运!

  思考二:身不由己有了情人不要深陷“情不自禁”,超常付出,以免为日后留下麻烦。尤其是不要制定什么“书面协议”,那是自欺欺人的,必然没有好结果,就像上面那个案子的情况一样。

  思考三:情人分为好多种类,最坏的情人关系就是“协议包养型情人关系。如果你不是巨富,还是小心为妙,不要为了讨好情人充大方,买房买车;有份协议还有机会打官司;如果连协议都没有,日后生变就是人财两空。

  思考四:小心落入情人陷阱上当受骗。这个就不要多说了,社会上男女骗子太多,上当受骗的案例比比皆是就不多列举了。

  思考五:禅修和寄情于山水花鸟是移情的方法。情人不是人生的唯一,多数不可能保证你健康长寿、发财致富。认识到这一点,移情它物,或许反倒能够升华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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