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法律边缘的中国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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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前日,为深圳警方担任线人长达8年的湖南邵阳人阿洪,向媒体讲述了自己游走在警与“匪”之间众叛亲离的生活。心理压力过大,得到的报酬却极其有限,是阿洪宁愿选择富士康工作的主要原因。由于没有任何法律制度的保护与规范,中国线人真实的生活或许远不如电影中的那么精彩纷呈。 [详细]

数量大制度少,线人不得不面临法律空白

线人作为世界主要的侦破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方法,早在十八世纪就已大量存在

自十六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开始出现了许多主权国家,为了保护封建君主的政治、军事与经济利益,封建君主与特权阶层开始大量使用秘密手段。在十八世纪中期的法国,全国遍布的线人数量已经达到了约1万人。直到现代社会,从节约侦查成本,以及犯罪信息和证据的收集来看,线人在刑事案件侦破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在全世界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美国“911”事件结束之后,分布在司法、情报、军队部门从事查禁赌博、贩毒、走私军火以及反恐等活动的线人一度达到全国总人口的4%。美国前任国内税收局特工和管理者Richard Nossen也曾指出:侦破刑事案件的7项基本方法——包括线人、卧底侦查、物证的获取与分析、监控、询问和讯问、窃听和电子监控、金融背景调查中,线人被列为第一位,而其他方法则都只是在其后进行核查时使用。 [详细]

据不完全统计单珠三角就有5000名以上职业线人,然而中国线人制度仍旧处于“构想”阶段

上世纪90年代初,广东一些沿海城市造假泛滥、走私猖獗,烟草、工商、海关等部门纷纷发出“悬赏令”,号召群众参与举报,打假、打私线人应运而生。一批打工者因此致富,引得更多人从老家跑来“淘金”,很快,他们便形成了一种以血缘、地域为纽带连结的庞大的人际网络。如今,线人已更广泛的存在于打击贩毒、假币、贩枪、强迫卖淫等重大刑事案件中,据2007年不完全统计,整个珠三角有5000名以上靠酬金谋生的职业线人,且数量仍旧在不断上升。 在东南沿海的一些发达城市,平均一名刑警拥有一到三名保持单线联系的线人。

然而,纵观法律规定,公安部曾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中提到:“刑事特情是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领导指挥的,用于搜集犯罪活动情报、进行专案侦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一支秘密力量。刑事特情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法条中除了指出被称为“特情”的线人并非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侦查机关用于侦破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隐蔽力量,在通过考察后建立档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督以外,并无其他具体规定。除此之外,与线人有关的规定仅仅模糊的出现在《国家安全法》的第5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中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并在《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8条给予详细说明。但这两条规定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安全,并不适用于整个线人侦查的领域。 [详细]

在香港电影《线人》中,曾有影评将谢霆锋饰演的线人“细鬼”形容成“与魔鬼订立契约的当代浮士德”——按理说是为了匡扶正义的现代司法体系服务,却一次次的背叛与出卖,让警察与线人的灵魂始终在生不如死的无间地狱里苦苦挣扎。

无保护无赔付,线人的生命安全只能靠自己

缺乏证人保护制度,中国线人的人生安全并无保障,对于危害其生命后的赔付更无相关规定

线人的工作通常是通过欺骗性手段与犯罪分子接触并套取情报,在实践过程中,尽管大部分“线人”都非常重视保密工作,但“线人”被害案件频繁发生,一旦身份暴露遭致报复甚至杀身之祸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然而,不仅线人制度处于“构想阶段”,中国本身还缺乏系统的证人保护制度,这导致了线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2003年,在广东从事了四年卷烟打假线人工作的邱新荣和李永平,在摸查制假窝点时被制假者发现并活活打死。而死者家属除了领取到5万元的举报费以外,并未从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拿到任何补偿。对此,广东省烟草局解释称,举报费是773元,其余的都是补偿款。

在对线人人生安全的保障措施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仅在《关于保护公民预报权利的规定》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家属、假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然而,线人和举报人毕竟有很大区别。公安部《刑事特请工作细则》中也仅仅提到警方对线人的保密问题,但并未提供任何关于如果提供保障其安全的措施。[详细]

2008年广东省普宁市两名烟草打假“线人”之死,曾引发过全国媒体对线人生命安全保障的大讨论,然而四年过去,权利仍旧没有从纸面化为现实。

香港设有专门枪械组为线人提供完善保护,马来西亚警方全权负责保管线人档案资料不向任何人透露

相比之下,香港地区则具备了完备的证人保护条例,香港廉政公署不仅设有专门的枪械组保护证人(包括线人、举报者和卧底警察),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出资帮其移居国外避险。香港廉署专员李铭泽在2007年4月的中国—东盟总检察长会议上发言称:“2000年6月 出台的《证人保护条例》的确能鼓舞公众的信心,一个配备适当人手和资金、并以法律为依据的证人保护计划,能够保障证人的安全,从而增加罪犯被定罪的机会。”

除此以外,保障线人身份秘密则是保障线人生命安全的基础,也是侦查机关必须为线人的人生安全所需要提供的。按照大部分国家的经验,身份秘密的保障均包括:由侦查人员或专人负责培养线人与警方的新来关系;线人不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线人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代号或化名:在案件侦查结束后依然保守线人的身份秘密等。例如线人制度完善的马来西亚,还特别规定了线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有关线人的档案材料均由警方秘密保管,法官、律师不得强迫警察讲出情报的具体来源。[详细]

“线人”曾一度是香烟打假中的重要力量

无合同无基金,线人报酬时常无法兑现

即使国家法律规定线人应获得补偿,但由于线人与警方非雇佣关系,因而不能接受《劳动法》保护

事实上,线人为打击违法犯罪、清理整顿市场做出的贡献不仅受益于有关部门,还惠及整个社会。国家和相关部门作为受益方,按照公平原则,理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和精神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也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线人身份的特殊性,从另一方面还体现在:线人与警方二者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警方提供赏金或减免刑罚作为酬劳,线人为警方提供犯罪线索。从《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规定中来看,线人一旦被侦查机关停止使用,便不再同侦查机关发生任何工作上的关系。然而这并不是所谓的“雇佣关系”。按照中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线人并没有和执法机关签订劳动合同,也并不算是执法机关的雇员,只是基于双方悬赏的合同关系而已,实质上是向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因而线人不能按照《劳动法》得到抚恤,也并不符合“因公殉职”的条件。[详细]

曾有东莞一位线人告诉媒体,太平海关曾与他“单线联系”案件告破给予其涉案物品价值10%的奖励,按此标准本该获得200万元报酬的他最终只得到26万元举报奖金。

由于线人属于非在编人员且执法机关没有固定资金来源,线人报酬随意遭到扣减或拖欠

然而,线人作为非在编人员,并由于身份保密的要求并没有明确的联系人,也没有任何合同协议,更没有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来源,执法机关在使用线人提供的线索破案后,无法兑现线人应得的酬劳时有发生。作为个体身份出现的线人,如果对自身权益缺乏充分的认识,且没有足够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现实中,执法部门经常随意扣减或拖欠线人报酬,甚至故意谎报或隐瞒执法成果,使得线人拿不到应得的酬金且没有发言权。

面对线人动机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获得报酬,有些职业线人更是以酬劳作为生活来源的现状,香港政府就线人报酬来源建立了“线人基金”,马来西亚线人制度也依旧线人与警方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分为三种不同的身份并对应不同的酬金等级,统一从“秘密服务基金”中支取。美国也设立了相关资金项目,将所有支付给线人的赏金按照数额的多少由不同级别的人员审批——例如普通警探只有200美元审批权,而单笔费用超过2500美元时,需由执法部门总部的相应高级官员批准。上述所有的行为都是在及其秘密的条件下进行的,除了直接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知晓。[详细]

行走在法律边缘的“线人”,是真正把生命放在刀尖上的职业。

除了生命安全、劳动报酬和赔偿无法保障以外,线人的刑事豁免权、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等,时常无法得到兑现。走在法律、社会和生活的边缘的中国线人,又该向谁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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