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20日 11:1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斯伟江
骇人听闻的湖北佘祥林案多年之后,一些地方又冒出类似案子。这种案子,其实都是一个办案模式出来的,就是刑讯逼供。汉朝时人说过,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可惜,刑讯逼供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没有律师在场权的当下,依然是侦查机关最有力的武器。坐在局里“撬开”嫌疑人的嘴巴,总比四处寻找证据简单。
2010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调研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排非规则》),该程序规定,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提出其供述或证言属于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线索,法院就应当调查,如公诉人举证不力,这些供述、证言就要排除,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简而言之就是刑讯出来的证据只要可疑,公诉方无法“自证清白”,就不能用。应该说这个规定是有很大进步性的,也吸取了法治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
孟子说,徒法不能自行。这个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到如今已经两年多,仍无一例生效判决明确引用该规定。本来有希望呱呱坠地的第一例,宁波鄞州区法院一审引用《排非规则》的判决,7月18日在浙江宁波,被二审法院宁波中院改判。一审排除非法证据之后,被告人章国锡只被认定受贿6000元,免予刑事处罚。到了二审法院,没有排除非法证据,就认定受贿额4万元,判处实刑二年,已经重获自由,并焦渴等待二审还自己清白的章国锡,重新告别妻儿,再坐一年牢。(财新网7月19日)
章国锡案,一审法院敢于适用《排非规则》,本来部分归结于检察系统自我约束,规定检察系统反腐败案件必须录像,在录像中,法官看到侦查人员有殴打章的事实,而看守所体检记录,章身上有伤。所以,排除了章在庭审前的所有有罪供述。一审判决得到了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的高度评价,他认为判决说理非常清晰,而且分析分程序、实体来论证,领风气之先。但是,二审的判决在如何否定这些殴打、伤痕上,居然没有任何分析、论证,让人无语莫名。(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这个《排非规则》在实践中如此难产,只因为它是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两大权力部门的,而实施制约的是法院。在我国,公检法,法院相对弱势。三家往往重视互相配合,但忽略互相制约。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同志就指出,公检法部门要注重互相制约。但是,在目前的权力架构上,在这种现实需要下,指望法院能“枪口对内”,用《排非规则》来要求公诉人举证,自证清白,排除非法口供、证言,是何其难?
在我国法院,缺乏足够的资源、能力,制衡强势的公安、检察之前,所有指望法院能对公安、检察说“不”的规定,很可能成为“美人如花隔云端”。明年年初要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作为亮点之一的排非程序,基本上沿袭了上述《排非规则》,有理由担心,这些看上去很美的规则会落空,而刑侦部门的刑讯癖好,由于没有外在制约,依然难以彻底戒除。更何况,在章国锡案二审长时间角力期间,二审法院宁波中院的一名副庭长因涉嫌受贿被抗诉单位宁波市检察院抓捕。
作为运动员的一方检察官,有可以抓捕“裁判”(法官)的权力,足以让裁判吹哨时心惊肉跳。最高法院在《排非规则》出台时,发布答记者问的标题是,《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现在,两年过去,没有一个法院判决中适用《排非规则》,难道可以说,我国法院每一起案件都判对了?这显然与司法实践和民众感受大相径庭。
要真正赋予法律以生命力,无疑,只能建立一个中立、强力的法院!长相思,摧心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