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的冥币8 续接人/力力>经过第一轮诉讼,一审法官采信B公司的证据......

加油站的冥币8.

力力

王武与杨靖分手后便立即返回律师事务所。当他将那个新近接手案子的全部情况审阅之后才明白,这根本就不是什么财产纠纷案,而是一个已经一审过后的案件,是一件目前谁都不愿意介入的,始终都被检查机关认定为诈骗的刑事案件。是由当事单位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被立案进行侦查,再交由检察机关审结最后送交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案由是这样的:A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尉某某,以帮助进行疏通业务渠道的名义收取了A公司28万元钱。事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任何承诺,收取的费用也不予退还。A公司多次索要,尉某某却长期拖延,最后采取躲避的方式,不接电话,后来连人也找不到了。因此,A公司认为:尉某某的行为是采取蒙骗的方式进行敛财,已经形成诈骗,继而向公安部门报案。

而B公司法定代表人尉某某则称:这只是在执行两家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如果违约,该比定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赔偿。本公司不存在诈骗,证据是一份双方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

经过第一轮诉讼,一审法官采信B公司的证据,即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认为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既然已经约定在前,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宣布B公司法人代表人尉某某无罪,当庭释放。

目前,检察机关进行了抗诉。理由是:1.所谓的经济合同只是一个虚假的表象,并不存在实际的购销事实。2.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定金为百分之三,按照此比率计算,其金额应为27.8万多元,不是收款条中表明的金额。因此,不能认定28万元就是合同中规定的定金。合同金额与收取的费用是两个没有关联的行为。3.A公司的员工证词。当初是尉某某主动承诺可以帮忙铲事儿,28万元就是对方收取的好处费。4.B公司财务部门的员工承认本公司管理混乱,该比28万元的资金没有入账。所以,检方认为:不能认定收取的28万元是职务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是尉某某的个人行为。

王武在卷案中看到了那张收款条的复印件,在一张从A4纸上裁切下来的纸条上,歪歪扭扭地写着几个字:“收到28元整”。附有尉某某个人签名,并在收款日期上面加盖了B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在仔细阅读具体的说明材料后得知:A公司称,当初的钱款交接过程,是在餐厅喝过酒之后,又到了一家歌厅,是在娱乐当中进行的。可以想象当时是一种怎样的环境:在昏暗的灯光中,对方将28万元写成了28元,却谁都没有发现,这就是当时情形的真实反映。

B公司则不承认A公司的说法。虽然承认收款条中所写28元就是28万元款项的事实,但绝对是在本单位办公室签订合同并进行钱款交接。收款条只是因为当时财务人员外出办事才做出的临时行为。当时也答应:于今后补办正式发票。关于款项去处,B公司尉某某辩说:该笔款项虽然没有入账,但其中部分款项是为公司缴纳了房租金;部分款项用于接待A公司过往人员费用;一小部分款项暂借朋友;剩余部分存放在公司保险柜里。因为对方总是反复无常,所以一直都没有入账。

A公司反驳:本单位人员往来费用都是另行支出,不存在对方接待的情况。而那位借款人,正是当时尉某某请来帮助疏通渠道的某单位领导。目前,已经被另案调查。

王武还得知:本律师事务所老吴在一审当中是B公司尉某某的代理人。按照律师所以往的规矩,一般一审的代理人,二审时应当继续负责该案。但是,老吴律师却显得有些退缩。称最近自己身体不适,难以承担繁重的工作,开始在家休息。别人也都推说忙不过来,所以这才让自己来管。

王武想:“难道这其中还有什么不方便说出的内情吗?”

后来,一位比他来的稍早些的叫做刘楚的律师悄悄地告诉他:“听说,这是公安部门重点查处的案子,有绝对把握认定为诈骗。检查机关也是这样认定的。因为,据说,这里面很复杂,又牵涉出一些其他的人员,可能,人家已经有了新的证据。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接手这个案子,主要是怕得罪人。”

“可是,”王武疑问道:“那件经济合同又怎样解释呢?尉先生可是说,合同中百分之三的定金虽然细算出来是27.8万多元,但当时就是按28万元支付的,当时是双方都为了省事,才按整数支付的呢。我也觉得这在情理上还说的过去。”

“那也不行,钱数必定是不一致。”

“可是,28元比28万元差得更多呀?”

“可是,两家公司的人都认可28元就是28万元呀。”

“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方面的人都不承认27.8万元就是28万元?所以就不能认为那是合同中的百分之三?所以,这个证据也就不被承认?”

刘楚使劲儿地点点头。

“我倒是觉得还是一审采信的证据比较靠谱,总应该对那个合同的问题进行解释…”

“不好办就在这里。你想呀,据我所知,检察机关办理具体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王武听后变得哑口无言,想了很久才咕嘟道:“可是…我总觉得…那,一审怎么就能根据合同判定呢?”。

“嗐!一审是一审,人家二审又补充侦查了,反正呀,所里面让你为郁某某辩护,你就去嘛!你是新来的,又不用看别人的面子,该怎么说就怎么说,即便是打输了也没有名誉方面的问题。”刘楚道:“这就是上面交给你办的意思。道理方面我也说不清。也许鬼才知道吧。”

这句话提醒了王武,他立刻就想到了杨靖的那张具有魔力的冥币。他觉得,既然单位让我负责这个案子,我就玩儿它一把。假如能够从冥币那里探知些不为人知的故事,也是蛮有意思的呢。

……

欢迎续接

20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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